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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工作流程
时间:2019-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立案 

1.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受材料。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二、审查决定 

1.    对已经立案的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应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2.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不论协商后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三、复议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执行 

1.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2.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3.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检察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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