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工作。
2.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对于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3.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办理。
4.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5.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6.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除因个人信息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