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受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3.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决定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4.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三、复查
1.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和原复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范围和理由的限制。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与申诉人见面,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向申诉人核实相关问题,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
3.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四、公开审查
1.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
3.刑事申诉案件做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五、执行
1.对不服撤销案件、不服不批准逮捕、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诉的,应分别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终结后制作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3.做好刑事申诉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