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我院对案件信息查询工作进行如下规范和指引:
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民事诉讼监督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查询在本院办理的上述案件的程序性信息。
二、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依照规定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案件,提供当面查询,其他案件提供互联网查询。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电话、邮件、微信,确认案件在本院审查办理后,应到本院案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查询人为当事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查询人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查询人为律师的,需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系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还需提供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明)。
4、查询人为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经案管中心身份认证,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
1、提供互联网查询账号和密码,查询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查询账号和密码,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自行进行案件查询和提出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