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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出利剑,污染环境受惩罚
时间:2022-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杜某、赵某某被栾城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处以一万五千元、五千元罚金,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危废物品处置费合计397082元。 

  2021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杜某和赵某某未经批准租用民房非法从事电镀生产,将产生的酸性废液随意倾倒在民房庭院和未经防渗处理的化粪池内。经专业机构检测,倾倒的酸性液体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HW34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在民房庭院及化粪池内均检出铬、锌、六价铬等重金属,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影响了周边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杜某、赵某某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电镀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应对杜某、赵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栾城区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于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向栾城区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治教育,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图: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日前,栾城区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被告人杨某也被栾城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万元,并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危废物品处置费合计206870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栾城区检察院对这两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实施全方位法律制裁、挽回国家损失,更是教育和警醒广大群众不要触碰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生态栾城、美丽栾城作出新贡献。 

    

  2022年1月17日 

                                  韩慧娜   王振杰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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